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9號
- 原告
- 鴻泰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長恩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良律師
- 相對人
- 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委任契約書,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惟兩造上開委任契約書第7 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已合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