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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9號

原告
鴻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恩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相對人
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委任契約書,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惟兩造上開委任契約書第7 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已合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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