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
- 原告
- 陳哲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振毅
- 原告
- 施幸伶
- 原告
- 上 二原 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光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 被告
-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夫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見本院卷第115 頁),原告並就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捨棄抗告權(同上卷第115 頁背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