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81號
- 聲請人
- 遊戲現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興財
- 訴訟代理人
- 林仟雯
- 相對人
-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簽立之經紀契約契約生活費及借款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生活費及借款金額新台幣19萬4050元及遲延利息,業據原告於本院調解程序陳明(本院卷第62頁參照),並有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至65頁參照)。而依上開契約條款第21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本院亦已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