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聲字第86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86號
- 聲 請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送達代收人
- 劉沛慈
- 相 對 人
- 巫瑞蓉
- 李敬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原債權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1日將債權讓與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於96年12月21日將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該公司再於99年5月31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聲明書2份、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郵局退件信封2份、借據1份、戶籍謄本等件均影本為證。
參、經查,本院函查有關相對人有無在戶籍地址居住之事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2年7月24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函表示:「查巫瑞蓉、李敬誠目前均未居本市○○區○○里0鄰○○路0段00巷00號2樓」,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板橋三民路郵局存證信函第2792號
一、寄件人:姓 名: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鄧翼正
詳細地址:106台北市○○區○○○路○段00號20
樓
二、收件人:姓 名:李敬誠
詳細地址:111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
樓
三、副 本:姓 名:徐偉堯
收件人 詳細地址:701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副 本:姓 名:巫瑞蓉
收件人 詳細地址:111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
樓
敬啟者:
緣台端前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貸款而生之債權
債務關係,嗣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前述債權讓與馬來
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
約,並依法由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台端取得債權人之地
位,於此合先敘明。
茲因本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台北國
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定債權讓與契約;爰依據民法第二百九十
五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由本公司繼受原債
權人權利,依法得以繼續追償台端所積欠債務;故依民法第二百
九十七條之規定,特此通知!
又盼台端儘速出面處理債務,希勿自誤!
聯絡人:吳小姐
電話: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