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