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