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調字第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調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林錫標
- 相對人
- 騏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禎
- 相對人
- 許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騏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4 樓、4 樓之1 ;被告許瓊文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