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陳介源
- 原告李建霖
- 被告謝珅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原 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李財賢 被 告 謝珅璋(即謝坤璋)即大塘口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謝珅璋即大塘口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珅璋(即謝坤璋)即大塘口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申請營業人設立登記時,其申請書上載營業人名稱為「大塘口小吃店」,負責人姓名為「謝珅璋」,但所附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載姓名則為「謝坤璋」,此有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調之被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可稽;再經本院以上開身分證上統一編號,循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被告之姓名,結果確為「謝坤璋」。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中被告名稱即有如主文所示,明顯漏繕之情事,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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