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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兩造間就系爭勞動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之被告公司員工任職同意書即可得知,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 之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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