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李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浴生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兩造間就系爭勞動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之被告公司員工任職同意書即可得知,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 之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