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新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銀祥
- 相對人
-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錦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就兩造間模具委託製造合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則依系爭合約書第6 條其他約款第1 款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