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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更字第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傅瑞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為103 年度士簡更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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