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瑞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為103 年度士簡更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