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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

原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斌
被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設櫃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百貨店\櫃契約書影本第9 條第6 款(見卷第13頁)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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