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
- 原告
-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斌
- 被告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設櫃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百貨店\櫃契約書影本第9 條第6 款(見卷第13頁)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