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15號
- 原告
- 詠聖大理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鴻
- 被告
- 境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新店美河市○○路000 號13樓傅公館」工程契約(即原告提出客戶報價確認單)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工程款,因兩造間就上開工程契約說明事項5已明文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