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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09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09號

原告
相庚漫
被告
志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寇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本件兩造簽訂之銷售合作合約書第7 條,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書記官 羅以佳 書記官 羅以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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