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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錸馬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作美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8 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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