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 原告
- 富永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進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芬律師
- 被告
- 澤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地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