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原告
富永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龍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
被告
澤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地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