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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原   告
周彥良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被   告
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哲
被   告
蔡旻衛
林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被告票款,經查,本件被告即支票發票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票據付款地亦在桃園縣楊梅鎮,另支票背書人即被告蔡旻衛、林俊寬等人住所地在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查詢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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