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 原告
-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晨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磊原生化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