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國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燁國際工程貿易有限公司、許乘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 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