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963號

原告
呂張燕燕
被告
昱寶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尚娟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料被告迄今尚付還款,為此,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稱:本件原告持有之系爭票據,發票日分別為102年1 月25日、同年3 月5 日、同年3 月30日,迄今均已逾1年,票據權利業已罹於時效,故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票款實屬無據。

三、本院判斷: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 條及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4 紙,發票日均如附表發票日欄所示,原告於102 年4 月1 日持附表編號3 所示支票(該支票發票日為102 年3 月30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退票後,遲至103 年9 月1 日始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系爭票款,此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本件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收狀章可資佐證,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所得主張之支票票款請求權,業因原告未於發票日起1 年內對被告行使,致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以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拒絕給付票款,依前開法條說明,自屬有據。

(二)次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 條及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至於同法第132 條,乃為逾期提示可發生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之效果,並非免除執票人提示付款之規定。經查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2 、4 所示支票,原告並未向銀錢業等金融機關為付款提示,依上說明,自不得向被告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原告該部分主張,亦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發票日  │
│號│          │(新台幣)  │        │        │
│  │          │          │        │        │
├─┼─────┼─────┼────┼────┤
│1 │DB0000000 │1,000,000 │新光銀行│102.3.5 │
│  │          │          │建成分行│        │
│  │          │          │        │        │
│  │          │          │        │        │
├─┼─────┼─────┼────┼────┤
│2 │DB0000000 │1,000,000 │新光銀行│102.3.5 │
│  │          │          │建成分行│        │
│  │          │          │        │        │
│  │          │          │        │        │
├─┼─────┼─────┼────┼────┤
│3 │DB0000000 │1,500,000 │新光銀行│102.3.30│
│  │          │          │建成分行│        │
│  │          │          │        │        │
│  │          │          │        │        │
├─┼─────┼─────┼────┼────┤
│4 │DB0000000 │1,000,000 │新光銀行│102.1.25│
│  │          │          │建成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