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高美女
- 當事人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送達代收人 李心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1,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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