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洪連徵
- 被告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0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連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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