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9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943號
- 原告
- 群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斌
- 被告
-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友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買賣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合約書第8 條第2 點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