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07號原 告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被 告 麗池海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美金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及第178條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在民國103 年12月間經被告第13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會議改選,由丁巧芳變更為陳美金,雖經原告及被告前任法定代理人丁巧芳向本院陳明,然兩造均未聲明由陳美金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本應當然停止訴訟。又查,被告之新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法定代理人為陳美金,任期自104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4 年3 月11 日 覆函檢送被告最近一次主委變更申請核備及現任主委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陳美金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