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璿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 傑
- 訴訟代理人
- 鄭儀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成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