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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原告
顏永雄
被告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俊彥
被告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同市區○○○路0 段00巷0 號3 樓,及新北市○○區○○路00號3樓,而票據付款地則在臺北市中山區及同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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