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 原告
- 顏永雄
- 被告
-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俊彥
- 被告
-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同市區○○○路0 段00巷0 號3 樓,及新北市○○區○○路00號3樓,而票據付款地則在臺北市中山區及同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