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錸馬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作美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1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