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張嘉芬
- 當事人林詩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04號原 告 林詩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飛特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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