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普飛特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04號上 訴 人 普飛特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詩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詩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葵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