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 原 告
- 周彥良
- 訴訟代理人
- 青含國律師
- 被 告
- 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哲
- 被 告
- 蔡旻衛
- 林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被告票款,經查,本件被告即支票發票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票據付款地亦在桃園縣楊梅鎮,另支票背書人即被告蔡旻衛、林俊寬等人住所地在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查詢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