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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李榮哲

  • 原告
    周彥良
  • 被告
    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蔡旻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原   告 周彥良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被   告 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哲 被   告 蔡旻衛 林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被告票款,經查,本件被告即支票發票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票據付款地亦在桃園縣楊梅鎮,另支票背書人即被告蔡旻衛、林俊寬等人住所地在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查詢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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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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