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 原告
-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晨
- 被告
-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8元,經本院於103 年7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訴訟費用,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