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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董事、監察人等)。

二、起訴狀上所載系爭本票業經部分支付之證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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