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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董事、監察人等)。 二、起訴狀上所載系爭本票業經部分支付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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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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