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何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董事、監察人等)。
二、起訴狀上所載系爭本票業經部分支付之證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董事、監察人等)。
二、起訴狀上所載系爭本票業經部分支付之證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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