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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原告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李淑珠
被告
全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宏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關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後,尚應補繳61萬9,200 元裁判費,因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卷存之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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