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原 告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李淑珠 被 告 全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宏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關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後,尚應補繳61萬9,200 元裁判費,因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卷存之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