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861號原 告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被 告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祥任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士簡字第8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中壢龍安龍平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將其中之「屋頂防水工程」及「SGS材料檢測」發包由原告 負責承作,總工程款含稅合計新台幣(下同)248,166元( 即屋頂防水工程款228,216元及SGS材料檢測費19,950元),原告於前述工程及檢測完成後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時,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償所積欠之工程款248,166元,為此 爰依承攬及代墊檢驗費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8,1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美商通用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高分子委託試驗申請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資料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以本件仍有事項尚待釐清為由,提出異議,此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