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86號

原告
台灣金明室內裝修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蕾
訴訟代理人
郭麗滿
訴訟代理人
林利益
被告
范麗玲
訴訟代理人
蔡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