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吉清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明珊律師
- 被告
- 王元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應行簡易程序之訴訟,因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管理費訴訟,案情繁雜,經依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27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