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斌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設櫃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百貨店\櫃契約書影本第9 條第6 款(見卷第13頁)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