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09號
- 原告
- 相庚漫
- 被告
- 志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寇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本件兩造簽訂之銷售合作合約書第7 條,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書記官 羅以佳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