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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 當事人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送達代收人 李心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1,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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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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