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天母鉅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 相 對 人 羅明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又本件係因相對人獨資經營之詠竣工程行承作聲請人工程之業務涉訟,而相對人工程行之營業所乃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卷存工程驗收證明書、收據、本票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為憑,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6 條之規定,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