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字第2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280號

聲請人
天母鉅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
相對人
羅明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又本件係因相對人獨資經營之詠竣工程行承作聲請人工程之業務涉訟,而相對人工程行之營業所乃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卷存工程驗收證明書、收據、本票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為憑,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6條之規定,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