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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9號

原告
陳世享
被告
綠光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到職,擔任業務經理,兩造約定月薪新台幣(下同)46,000元。原告於103年9 月17日至勞保局查詢始發現已於同年8 月2 日退保。遂於同年9 月22日至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案件,嗣兩造於同年9 月30日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此爭議,惟因資方不同意,故調解不成立。為維權益,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243,224 元。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稱: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惟因公司已申請破產,等法院判決指定清算人後由清算人分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03 年9 月22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手機通訊軟體通聯紀錄及通聯附件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等件為證。被告既到庭同意原告起訴之請求,已就訴訟標的為認諾,應本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資遣費、出差費及零用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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