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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清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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