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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莉莉楊忠霖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劉清文
相對人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所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即明。至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繳納,此乃因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由請求裁判之當事人先行預納,以便進行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自明,即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先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則由上訴人先行預納,惟此非指該審級之費用即由該當事人負擔,最終負擔訴訟費用者為訴訟敗訴之人。另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規定亦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8670元、上訴裁判費為6945元,而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惟抗告人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間辦理屬員昇任薦任第九職等作業時,因漏列致上訴人於103年6月2日屆齡退休時,受有每月短少領取定期給付月退休金2022元,公保優惠存款利息差額462元,暨現金差額3萬590元,以十年計算,抗告人之損害係32萬8670元,請求相對人賠償;至於抗告人另主張相對人應賠償慰撫金80萬元並就其中10萬元先予一部請求,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應併算其價額,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增為32萬8670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萬8670元顯有違誤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其任職期間,因辦理升等甄審時,對有利於抗告人陞遷之有利證據未予重視,未參考其辦事能力及綜合考評2項分數,並忽視其具雙學士學位、獲記小功2次、嘉獎17次等功獎紀錄,亦未審酌抗告人確具備良好之撰稿及核稿能力等事實,竟故意假藉評核辦事能力及綜合考評2項分數評予抗告人遠低於陞任者之分數,使其攸關候用名冊排序之積分落後,據以排除抗告人陞任,是相對人漏未陞任抗告人之行政處分,顯係作為或不作為而濫用權力,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第1項,乃違反同法第2條、第5條第1項之規定,甚至違反同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不法侵害抗告人之陞遷權利致受有損害,因之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民法第186條第1項、第195條前段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損害42萬867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經原審以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105年2月16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繳納裁判費6945元,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本件抗告。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其因未能升等以致退休後受有損害,並請求賠償因之短少領取之退休金等給付共計32萬8670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一情,業如前述,則抗告人於本件所主張受有之損害,自應包括短少退休給付之損害32萬8670元,以及精神受侵害之損害10萬元,核之係屬以一訴主張請求二項訴訟標的,揆之前開法條之規定,其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抗告人雖辯以關於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請求為附帶請求,不應併算其價額云云,然本件抗告人所主張上情,並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抗告人顯誤解前開法條之規定;又原審裁定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2萬8670元,並據以裁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裁判費6945元,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價額不當云云,自非可取。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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