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國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清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
- 法定代理人
-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