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2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羅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文即呈泰工程行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文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2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文即呈泰工程行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文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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