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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語(原名王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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