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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萬南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鍋寶寶小吃店即朱之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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