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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黃玉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利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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