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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光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4,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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