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顏卉妤
- 原告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原 告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卉妤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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