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上訴人
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琳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